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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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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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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医疗赔偿律师
[导读]: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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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1、医患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应参照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参照进行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增加赔偿项目和提高赔偿数额。


  增加的赔偿项目应限于必要的营养费和确需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数额按照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属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划分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对患者施行手术;


  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行为。


  7、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札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8、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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